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阿姆斯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施闻,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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