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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阿姆斯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施闻,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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