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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力孜·阿布来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布力孜·阿布来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2011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力孜·阿布来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林出席法庭,被告人阿布力孜·阿布来提及其辩护人任天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力孜·阿布来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布力孜·阿布来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当场挡获,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阿布力孜·阿布来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布力孜·阿布来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罗莉

书记员: 宋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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