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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ROLANDWALLN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霞,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翔,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阿普拉(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莉萍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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