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XXXXX,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住址:XX县XX镇XX村XX巷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XX县公安局刑拘,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新X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载一人),沿XX县XX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XX县XX与XX路十字路口处时,被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尼瓦尔阿不来提检察官助理:古力米热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案卷材料、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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