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2002********,维吾尔族,中专文化,住克拉玛依区**小区**6幢**号,2020年11月3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与麦某某在白碱滩区**花园**幢**号房屋内,趁被害人木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的一部苹果11手机(被害人以3600元的价格购置)和一块苹果牌手表盗走,并以325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苹果11手机价值4650元,苹果牌手表价值152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与麦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3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动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玛合普拉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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