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阿**,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211,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住新疆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伊宁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阿**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22点左右,犯罪嫌疑人阿**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库曲尔图村去看旱地里的牛,看到邻居被害人图**价值为6500元的一头牛。将自己的牛和被盗的牛一起赶着自己的羊圈,然后卖给伊宁市潘津镇阿克图帕村热**以3500元出售。破案后一头牛还给了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物证
3. 被告人供述:
4. 受害人供述:
5.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六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米兰
艾赛提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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