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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97********,裕固族,高中,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赵某某(已起诉)因怀疑此前与其同居的黄某某(已解除同居关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跟踪黄某某至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号**小区商住2号楼*单元**室李某家楼下。当晚21时许,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至被害人李某家楼下,至22时许,赵某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二层平台,用脚将平台与客厅相连的玻璃门和铁门踹开进入房内后,至一楼打开李某家大门,与在门外等候的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一同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后双方在二楼发生冲突并相互厮打。其间,赵某某手持木棒将被害人李某头部殴打致伤,后经张掖市甘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势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302元。案发后赵某某、阿某某与李某达成协议,赔偿李某3万元,并取得李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4赵某某、阿某某的供述;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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