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喀什市**号小区*号楼*单元463号,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7个月在外执行,2016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因哺乳期取保,因涉嫌诈骗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理发师,住:喀什市**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喀什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人告阿某某,帕某某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3日喀什市公安局补充退补,于2019年4月23日喀什市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喀什市公安局补充退补,于2019年6月23日喀什市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延长15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帕某某以办理廉租房,办理退休,办理毕业证书等为由骗取受害人古某某86500元,骗取受害人吾某某40000元,骗取受害人麦某某229300元,骗取受害人木某某40000元,共计395800万元。
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帕某某,阿某某以办理廉租房,办理退休,办理毕业证书等为由骗取受害人某某13000元,骗取受害人木某某40000元,骗取受害人麦某某229300元,共计28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帕某某诈骗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再努尔·吾布力
代理检察员:艾克拜尔·扎米尔
2019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一份,起诉书电子版一盘碟子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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