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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职务不详。
  原告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  超

书记员: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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