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职务不详。
原告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琪玛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 超
书记员: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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