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xx号
被告人阿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xxxxxx,维吾尔族,小学学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xx县xx乡xx村xx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20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4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阿xx醉酒驾驶新Fx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在伊宁县温亚尔乡布力开村路段,当行驶至C185线2KM+600m处时,与路停放在道路西侧祖xx驾驶的新Fxx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新Fxx号两轮摩托驾驶人阿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伊宁县温亚尔乡布力开村村警和布力开村便民警务站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给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案,交通管理大队到达现场后,检查发现,被告人阿xx有醉酒驾驶嫌疑,并将被告人阿xx带至伊宁县温亚尔乡卫生院进行抽血。经抽血检验查明,其被告人阿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89mg/100ml。
新疆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9年06月11日第65412112020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阿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祖xx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阿xx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祖xx、李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阿xx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5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9年06月11日第65412112020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阿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阿xx拘役2个月10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依布拉音·玉山
助理检察员:艾 尔 帕 提
2 0 2 0 年 10 月 13 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及翻译件各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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