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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东良与俞嘉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东良,男,199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松雅,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嘉程,男,200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郭凌杰,男,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陆东良与被告俞嘉程、第三人郭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东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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