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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丹青与孙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丹青,女,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移冲,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小弟,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丹青与被告孙小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俞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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