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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飞与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云飞,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欢,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昌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长华,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梁。
  原告陆云飞与被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刘雪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干长华、刘国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410元、2018年2月-3月服务费71,600元、2018年4月-6月服务费112,500元;2、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欲承接上海天纳克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纳克公司)的保安服务,因不具有相应保安资质,所以挂靠被告,且于2016年6月6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有权利自主签订甲方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批准的相关业务,无需对甲方报备;乙方所展开业务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乙方的业务利润由乙方全部享受,乙方只需按时缴纳国家法定的税收,最高不超过8.5%;乙方前期缴纳10万元整保证金给甲方,合同到期,甲方退还保证金给乙方;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5日”。后双方合同一直实际履行至2018年6月30日。原告借被告资质与天纳克公司于2016年7月1日、2017年4月1日两次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每月保安服务费35,800元。2018年4月1日签订《外包服务/建设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协议》,每月保安服务费提高至37,500元。原告提供人员到天纳克公司工作,被告每月开具发票给天纳克公司,天纳克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给被告,被告应全额转款给原告。同时,原告按约定在被告开票前支付发票税金及管理费给被告。原告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每月向被告缴纳发票税金及管理费2,864元(每月保安服务费的8%),自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每月向被告缴纳发票税金及管理费3,580元(每月保安服务费的10%),自2018年4月-6月每月向被告缴纳发票税金及管理费3,750元(每月保安服务费的10%)。自2018年1月-6月,原告将发票税金及管理费支付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拖延支付保安服务费,且以大股东变更为由拒不支付,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2017年6月5日合作协议已经到期,之后双方没有续签;2、服务费、保证金都是原告与刘勇(被告原来的大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告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仅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的证据,因证明目的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素无关,故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王建华与顾红芹、王建华与陆云飞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争议。该组证据并未进行公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亦未有案外人到庭进行说明,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2、原告提交的王志敏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段仕聪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陆云华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争议。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作证,故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3、对原告提交的两张收据的关联性争议。这两张收据系2017年6月和7月原告交税点给被告,并非案涉服务费的税点,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4、原告提交的考勤表真实性、关联性争议,王志敏建行交易明细、陆云华农行交易明细及建行交易明细的关联性争议。考勤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关联,故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5、被告提交的原告与刘国梁、原告与刘勇的聊天记录关联性争议。该组证据记录双方的协商过程,但并未形成协议,亦无法反映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6、被告提交的刘勇与刘国梁聊天记录真实性争议。该组证据并未进行公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亦未有案外人到庭进行说明,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7、被告提交的上海宝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云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关联性争议。这两个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8、被告提交的顾红芹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性争议。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作证,故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9、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争议,刘国梁与顾红芹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争议。付款凭证虽然是照片,但是与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付款金额与时间能够一一对应,且原告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对付款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看出这些款项是否用于支付系争服务费,故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6月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允许乙方以蓝盾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乙方的业务利润由乙方全部享受,乙方只需按时缴纳国家法定的税收,最高不超8.5%,乙方前期缴纳10万元保证金给甲方,合同到期,甲方退还保证金给乙方。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6月5日。同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用于支付保证金。此后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协议。
  2016年7月1日,天纳克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被告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保安服务,委托服务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每月保安服务费为35,800元。2017年5月5日,天纳克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被告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保安服务,委托服务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每月保安服务费为35,800元。2018年4月1日,天纳克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外包服务/建设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将保安服务项目发包给乙方,项目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乙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依法对其在甲方的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是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以及治安防范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职安全干部王建华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环境保护、防火和治安管理。
  此后,原告与刘勇就2018年1月至6月的服务费签订协议,上载:“今本人刘勇因蓝盾公司与陆云飞(云高物业)发生员工工资欠款事宜,由刘勇个人全部承担所欠陆云飞2018年1月到6月剩余工资费用158,500元(大写:拾伍万捌仟伍佰元整);上述款项归还日期:2018年12月31日前,如到期不还,1、按10%的月息计算;2、按刘勇在蓝盾公司的股权分红进行扣除。担保人:上海宝牛珠宝有限公司”。协议还载有原告的收款账号信息。刘勇作为欠款人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原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原告确认协议中的欠款即本案所涉为天纳克公司提供服务的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据原告与刘勇之间就2018年1月至6月服务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原告陈述协议中欠款的含义,可以认定系争服务费债务已经发生了转让。原告在协议上签字,系对债务转让行为的同意,且该债务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转让之债。因此,案涉债务已经转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系争服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依据双方庭审陈述,合作协议现在已经到期解除。被告陈述保证金已由刘勇拿走,由原告与刘勇进行结算,但未提供刘勇有权代原告领取保证金的证据材料。依据合同相对性,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陆云飞保证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陆云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3.93元,由原告陆云飞负担1,838.60元,被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7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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