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亚丽,女,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孔晓芳,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孔晓宾,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孔晓君,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以上四位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孔光明,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代理人:顾佳伟,男,系被申请人外孙,住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陆亚丽、孔晓芳、孔晓宾、孔晓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孔光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陆亚丽、孔晓芳、孔晓宾、孔晓君称:申请人陆亚丽系孔光明的妻子,申请人孔晓芳、孔晓宾、孔晓君系孔光明的子女。孔光明于1995年突发脑梗塞后,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意识时清时不清,故在2009年被评定为肢体贰级残疾。2014年1月,孔光明又因车祸致头部受伤后,其意识一直不清,虽经治疗和康复训练仍无法恢复。目前,孔光明已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申请人为处理孔光明名下的相关财产,需要为其指定监护人,故诉至法院申请: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孔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指定申请人陆亚丽担任被申请人孔光明的监护人。
顾佳伟称:申请人所述均为事实,其同意陆亚丽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陆亚丽与孔光明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孔晓芳、孔晓宾、孔晓君三子女。
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孔光明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孔光明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作为孔光明近亲属,现要求法院宣告孔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陆亚丽作为被申请人孔光明的配偶,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监护人的诉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孔光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陆亚丽为孔光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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