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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仁杰与潘蓓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仁杰,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蓓歆,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陆仁杰与被告潘蓓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陆仁杰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仁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陆仁杰负担。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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