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仁祥,男,194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从敏,男,195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亮(系被告褚从敏儿子),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负责人: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军,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仁祥与被告褚从敏、被告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陆仁祥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仁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仁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仁祥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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