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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仁范与陆惠良、周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仁范,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惠良,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周曦德,女,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仁范与被告陆惠良、周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陆仁范于2018年11月23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仁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仁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陆仁范负担。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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