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伟宏,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曙光输送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彭国权,经理。
被告:彭国权,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叶,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陆伟宏诉被告上海奉贤曙光输送机械厂、彭国权、陆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陆伟宏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伟宏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伟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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