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伟岗,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伟清,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李莺,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伟岗与被告朱伟清、李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陆伟岗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伟岗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伟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75元,减半收取计8,137.5元,由原告陆伟岗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陆伟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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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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