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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佳与天田国际工贸(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佳,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天田国际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二路XXX号XXX号楼B部位。
  法定代表人:山本浩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乐,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佳与被告天田国际工贸(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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