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元吉,女,汉族,1985年1月3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陆元吉与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对两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本案当事人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案作出裁定中止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已刑事介入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元吉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739.50元,减半收取计7,86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扬
书记员:吴桂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