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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陆玉某等与陆某某、吴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陆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丽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连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家港路XXX号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斌。
  原告陆某、陆玉某、陆蓉、陆钧与被告陆某某、吴某某、陆丽梨、第三人上海连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陆某、陆玉某、陆蓉、陆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陆玉某、陆蓉、陆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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