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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冠花与金子伟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冠花,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金子伟,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冠花与被告金子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冠花,被告金子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冠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本市长宁区天山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02室房屋)的房屋入户门恢复原状,将入户门改为朝内开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门对门邻居,因是老式公房通道宽度仅100厘米,为方便通行所有进户门均朝内开启。被告于2016年12月装修住房时,将位于走廊原本向内开启的门擅自改为向外开启,严重影响原告的通行并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不予理睬。
  被告金子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房门朝向是被告本人对物权的处分,且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朝里开启。被告的门一般都是关闭的,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影响原告通行。邻里应当互相忍让。原告自己在一楼违法经营店铺,原、被告之间有矛盾,所以原告才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照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门对门邻居。原告系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1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12月,被告对其102室房屋进行装修时,安装了一扇封闭式的防盗门,该防盗门向外开启。
  庭审后,经本院到实地勘察测量如下:被告的防盗门位于公共走道上,该门宽度为78厘米,向外并向左开启,与原告的大门相对、走道相接。原告的走道口宽度为108厘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102室进户门位于公共走道处,涉讼防盗门完全开启时,101室走道仅留下30厘米。由于公共走道是人员进出频繁的场所,故原告提出涉讼防盗门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权利的事由成立,被告应当将涉讼的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至于被告提出原告违法经营店铺,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房屋受所处的公共通道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安装防盗门时应当注意避免给相邻住户造成妨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现有安装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三村XXX号XXX室的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金子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钧

书记员:吴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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