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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冬月与龚某、龚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冬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卫林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陆冬月诉被告龚某、龚某某、卫林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陆冬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冬月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张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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