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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杜彩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石皮弄村蒋家塔2号。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陈某某、第三人杜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陈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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