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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品华与陈军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品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征,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顾佳萍,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卫星村三大头20号。
  原告陆品华与被告陈军征、第三人顾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陆品华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品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品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品华负担。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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