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品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征,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顾佳萍,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卫星村三大头20号。
原告陆品华与被告陈军征、第三人顾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陆品华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品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品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品华负担。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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