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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高素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陆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永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连宏元

书记员: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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