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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哲一与沈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哲一,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黎静,女,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陆哲一与被告沈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沈黎静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沈黎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惠芳

书记员:张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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