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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哲一与蒋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哲一,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邢,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陆哲一诉被告蒋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哲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哲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并支付以3.3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2、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7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3.3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3万元,若被告逾期还款须承担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不足一个月则按一个月计算,由此纠纷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后被告未及时还款,且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有恶意躲债行为,遂诉至法院。
  被告蒋邢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3万元,并载明被告逾期付息,除应向原告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还须承担借款的5%的违约金;原告在催讨本金利息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上门催收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3.3万元,被告亦出具了收条。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其向被告出借3.3万元,借条中约定了被告应承担的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在催讨本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内容。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的偿债能力,其通过诉讼维护其权益,亦合情合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催讨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从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诉状向被告催讨借款,应给予被告一个月的归还期限较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哲一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以3.3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乔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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