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国华,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瑞红,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国华与被告齐瑞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陆国华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国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黄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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