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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国良与项蓓华、郑贤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国良,男,1954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蓓华,女,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郑贤彬,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李毅,男,194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新疆乌什县。
  原告陆国良诉被告项蓓华、郑贤彬、李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项蓓华、郑贤彬、李毅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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