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士财,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士林,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陆佩鸿,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胜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士财与被告陆士林、陆佩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陆士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未预交,且2019年7月1日,原告陆士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士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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