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陆士雄与曹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士雄,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炜华,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旭峰,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陆士雄诉被告曹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诉状副本、传票等无法有效送达被告曹旭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刘月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