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骏骏,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秋某百货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严永旭,该商行经理。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上海秋某百货商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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