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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姝伶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温凯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姝伶,女,199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凯朋,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荣发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姝伶诉被告温凯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姝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姝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连宏元

书记员: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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