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媚,女,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群(系陆媚父亲),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巍,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耀球。
被告:上海湘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魁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娇,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尔,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媚、周巍诉被告上海湘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均愿意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根娣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媚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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