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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宏林与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宏林,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雨凤,女。
  原告陆宏林诉被告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陆宏林诉称,其是乐益公司的劳务分包商,向乐益公司的装修项目提供劳务,其是施工队队长,施工队的工人都是其找来的,其与乐益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截至2019年1月23日,乐益公司拖欠其垫付的整个施工队工人的人工费以及代采购的辅材材料费共计211,504元,经其多次催讨,乐益公司仍拒绝支付。现请求判令乐益公司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211,504元及利息损失。因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分别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等,现明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乐益公司辩称,双方系承包关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因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引起业主克扣款项,由承包方承担,乐益公司已支付陆宏林人工费及材料费,经核算,陆宏林尚欠乐益公司33,97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有《工程承包队负责人施工责任合同》,陆宏林确认其是乐益公司的劳务分包商,乐益公司亦表示双方系劳务承包关系,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分别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等,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陆宏林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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