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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弟与曾全根、唐阿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小弟,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全根,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唐阿毛,男,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弟与被告曾全根、唐阿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陆小弟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小弟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小弟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小弟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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