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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峰与顾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峰,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顾博文,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陆峰与被告顾博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峰、被告顾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峰和顾博文就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顾博文将301室房屋权利人恢复登记为陆峰。事实和理由:301室房屋的原权利人为陆峰。2015年7月22日,因陆峰沉迷赌博,经他人介绍向案外人江贤文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与江贤文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且办理了抵押登记。陆峰实际收到借款为25万元。由于陆峰到期未归还借款,江贤文与陆峰商定将301室房屋虚假出售于顾博文(顾博文系案外人徐银平指定的人员),办理完房屋登记手续后,再由顾博文将301室房屋恢复登记至陆峰名下。陆峰回购房屋时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以此来套取银行贷款归还江贤文借款。2015年12月13日,陆峰与顾博文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价款175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2015年12月22日,双方与江贤文共同前往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顾博文从形式上将175万元房款通过两次银行柜面划账到陆峰名下账户,同日再从陆峰账户划到江贤文账户。之后,陆峰要求顾博文将301室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已无法找到顾博文、江贤文及徐银平。2016年1月22日,陆峰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因徐银平及江贤文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所涉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宝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徐银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陆峰与顾博文并无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301室房屋应恢复登记至陆峰名下。
  被告顾博文辩称,顾博文通过邻居认识徐银平,徐银平说需要做房屋转卖生意,所以借用顾博文名义购买陆峰房屋。顾博文未支付过房款,该房屋也一直由陆峰居住。顾博文同意将301室房屋权利返还给陆峰,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301室房屋原权利人登记为陆峰。2015年12月13日,陆峰(甲方)与顾博文(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301室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77.37平方米,房屋总价175万元。2015年12月22日,陆峰与顾博文办理了301室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月13日,301室房屋权利人登记至顾博文名下。
  另查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徐银平自2014年起,先后网罗并指使他人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下大幅虚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及空白内容的房产买卖合同,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让被害人办理房产抵押借款及委托处理房产等公证手续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沪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中审理查明,徐银平参与诈骗陆峰等二十四名被害人共计3,694万余元,骗得1,461万余元。顾博文在该案中作为证人提某某证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银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以上事实,有陆峰提供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权终止证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2018)沪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外人徐银平借用顾博文名义与陆峰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徐银平目的系诈骗陆峰房产,并非真实交易,而顾博文与陆峰之间本就无买卖之意,故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301室房屋房地产权利应返还给陆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原告陆峰与被告顾博文就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顾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房地产权利返还给原告陆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顾博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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