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建平,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兰芳,女,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杨国平,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杨洁,女,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陆建平与被申请人唐兰芳、杨国平、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建平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兰芳、杨国平、杨洁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8年8月22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兰芳、杨国平、杨洁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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