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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平与潘峰、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陆建平,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峰,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谢芬,女,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建平诉被申请人潘峰、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建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潘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建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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