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建平,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峰,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谢芬,女,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建平诉被申请人潘峰、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建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潘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建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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