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建平,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松平,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汉文,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钱竹青,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颖,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建平与被告龚松平、钱汉文、钱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核实遗漏的当事人为由撤诉,于法无悖,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建平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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