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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平与龚松平、钱汉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建平,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松平,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汉文,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钱竹青,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颖,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建平与被告龚松平、钱汉文、钱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核实遗漏的当事人为由撤诉,于法无悖,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建平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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