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建忠,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春牧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严仕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雄,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建忠与被告上海春牧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陆建忠于2018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建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建忠负担。
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陈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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