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凯,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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