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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林与陈俊、沈善俊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陆建林,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俊,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男,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善俊,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陆建林与被申请人陈俊、沈善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匠公司)、姜圆圆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陆建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沪0117民初185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陈俊、沈善俊、明匠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9,8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查封、冻结了明匠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后该案因级别管辖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陆建林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沪0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冻结明匠公司的银行存款99,835,000元。
  本案二审期间,因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沪民终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陆建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明匠公司申请解除对明匠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沪民终2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明匠公司银行存款99,83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审理过程中,陆建林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陈俊、沈善俊银行存款99,8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俊、沈善俊银行存款人民币99,8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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