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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良、朱龙珍与张国顺、张玲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陆建良,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朱龙珍,女,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鹏宇,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国顺,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张玲华,女,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陆建良、朱龙珍诉被告张国顺、张玲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玲华的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东新村XXX号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人民币2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玲华的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东新村XXX号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2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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