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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荣、陆念春等与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桃浦村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建荣,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陆念春,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陆智强,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桃浦村民委员会,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卫东,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烽,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秀娣,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白丽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荣、陆念春、陆智强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桃浦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秀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建荣、陆念春、陆智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汉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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