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建荣,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陆念春,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陆智强,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桃浦村民委员会,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卫东,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烽,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秀娣,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白丽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荣、陆念春、陆智强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桃浦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秀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建荣、陆念春、陆智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汉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