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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云,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欣,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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