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志杰,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王天颖,女,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陆志杰与被告王天颖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陆志杰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志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陆志杰负担。
审判员:从霞玲
书记员:陆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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