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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志杰与王天颖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志杰,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王天颖,女,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陆志杰与被告王天颖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陆志杰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志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陆志杰负担。
  

审判员:从霞玲

书记员:陆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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