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志根,男,195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紫艳,女,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沈龙兵,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主要负责人:杨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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